今天要讲两个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例,由于日常有不少不能不借名买房的状况。那样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借名买房房屋应该归哪个呢?
姐姐大李计划买套房,妹妹小李的孩子正好要念书,姐妹两个商量后,口头约定以小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屋放在小李的名下,而房屋本身还是归大李,购房款也由大李自己承担。
案例1、借妹妹名买房却要不回来了
数百万买来的房屋却不是我们的,大李没方法,只能将亲妹妹小李告上了法庭。
几年后大李想收回房屋,原本满口答应帮忙过户的小李忽然变了态度,坚持说房屋就是自己买的,购房合同和房地产证上也都写的是我们的名字,姐姐是在无理取闹。
路老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2号公房由小女儿路芳居住。
1993年房改时,路老先生表示该套公房哪个购买就归哪个。因为路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没钱购买,由路芳购买。因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因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路老先生名下。
案例2、借爸爸妈妈名买房居然变成要被分割的遗产
2015年初,路老先生去世,路芳拿出公证遗嘱,期望哥哥姐姐帮助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是路老先生的份额由路芳继承,但是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
1997年路老先生的老伴儿过世。
1999年,路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屋居住,将102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路老先生筹备将房子过户给路芳,但该房子仍不允许上市买卖。于是路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表明102号房由路芳继承。
依据律师的讲解,现行的法律当中,对借名买房未颁布对应的条约规定。法院对于借名买房案件的处置,主要参照有关指导建议进行。
借名买房到底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所以大家来看看前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
这份指导建议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别人名义购买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借名人实质享有房子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需要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子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在庭审中,法官需要大李和小李分别对房屋的出资状况进行举证。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小李的账户转到开发商的,但小李出货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包含房子的首付5万元现金,也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大李支付的,小李只不过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
案例1、依据实质购房款支付状况判给实质出资人
案例2、不是遗产即便有遗嘱也不可以按继承处置
在学会了这类事实后,法院作出了判决,依据实质购房款的支付状况,觉得大李是房屋的实质出资人,将房屋判给了姐姐大李。
102房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都是由路芳持有,房子自购房后到今天也是由路芳实质占有、用、支配。虽然房子登记在路老先生名下,但实质拥有者权是路芳,双方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虽然路老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以继承来处置,该房地产事实上是路芳财产,并不是路老先生的财产,路老先生过世后也不是其遗产,不应根据遗产处置。
那样,是否可以觉得法律会保护借名买房,只须是你出钱,那样房屋就一定是你的呢?并不可以以偏概全。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觉得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暂停。法院觉得路芳和路老先生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路老先生三子女帮助路芳办理102号房子过户流程。
总之,假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应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