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即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其禁止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方面的禁止行为
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业委会成员不能擅自用或占用业主共有财产,如小区公共收益、修理基金等。
擅自动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修理资金的用法需要遵循有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和批准。
2、利益方面的禁止行为
索取、非法收受利益:业委会成员不能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索取或非法收受利益、报酬。
借助职务之便需要减免成本:业委会成员不能借助职务之便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
3、职责与决策方面的禁止行为
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业委会应当支持并帮助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不能阻挠或抗拒。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诚信,不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擅自用印章:业委会成员不能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的解聘或选聘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和批准,业委会成员不能擅自决定。
4、其他禁止行为
**业主资料:业委会成员应当保护业主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能**业主资料或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打击、报复、诽谤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业委会成员不能进行打击、报复或诽谤。
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有关活动:业委会应当专注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务,不能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有关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职权: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不能违反有关规定或超越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若业委会成员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暂停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同时,受侵害的业主也有权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时改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该决定。